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113执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李淑芹与刘卓、孙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解除诉讼财产保全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淑芹,刘卓,孙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3执保212号申请人李淑芹,女,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申请人刘卓,男,汉族,现住长春市九台区。被申请人孙悦,女,汉族,住长春市九台区。本院在审理李淑芹与刘卓、孙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审查,申请人李淑芹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未依法提起诉讼或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被申请人孙悦名下的车辆车籍的查封。二、解除申请人提供担保的马箭锋所有位于长春市九台区房屋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定的执行。审判长  于金龙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 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