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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执恢13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梁利国与孟相宝、孟相海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利国,孟相宝,孟相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1333号申请执行人:梁利国,男,1964年11月19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孟相宝,男,1963年10月2日出生,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孟相海,男,1969年8月29日出生,现住庄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梁利国与被执行人孟相宝、孟相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孟相宝、孟相海的财产进行了查询,于2017年6月8日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孟相宝所有的位于其个人独资所有的大连宝炀铸造厂内的机器设备27台,期限为二年。2017年9月9日,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将前述查封设备作价16万元抵顶给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暂不要求对被执行人采取其他强制措施,并向本院提出解除机器设备查封的申请。2017年9月18日,本院依法解除对上述机器设备的查封。现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并向本院表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