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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206执15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叶德水、邱恒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叶德水,邱恒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206执153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叶德水,男,1969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饶小樱,福建尚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邱恒贵,男,1974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化县,本院在执行叶德水与邱恒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调查,本院轮候查封了邱恒贵名下车牌号为闽D×××××的车辆,未实际扣押暂无法执行。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财产,叶德水对本院财产调查情况予以签字确认,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叶德水债权为借款160000元及逾期利息、律师费3000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未受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欧 海审 判 员  唐雪阳代理审判员  谢源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王光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