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2刑更4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谢永明脱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谢永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7)湘12刑更493号 罪犯谢永明,男,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 罪犯谢永明因犯盗窃罪于1996年3月20日被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同年九月越狱逃跑,2000年11月23日被湖南省津市市人民法院以脱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5年5月10日刑满释放。2009年7月30日,湖南省沅陵县人民法院作出(2009)沅刑初字第10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谢永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8月5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9月16日止。 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7年10月1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10月16日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执行机关代表申书雨、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专、黄煌出庭履行职务。罪犯谢永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谢永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罪表现,建议减刑六个月,并提交了罪犯谢永明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 检察机关认为该犯系累犯,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及再犯罪风险较大,且未能履行财产刑等,建议从严掌握减刑幅度。 经审理查明,罪犯谢永明系累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得5个表扬和余分491分。未能缴纳罚金,监内月平均消费200.9元。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交的减刑审核表、罪犯考核台账、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罪犯悔罪书、罪犯改造总结鉴定表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 本院认为,罪犯谢永明在服刑改造期间,接受教育改造,确有一定悔改表现,因其系累犯,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且未能履行财产刑,应依法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扣减部分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谢永明减刑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18年4月16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不变。 审判长 吴荣华 审判员 陈青玉 审判员 向淑莉 二○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陈红星 代理书记员 杨世新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