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4刑初1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吴大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大剑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124刑初140号公诉机关闽清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吴大剑,男,1983年1月11日出生于福建省闽清县,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闽清县。2010年10月11日因吸毒被闽清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8月15日因吸毒被闽清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3月12日因盗窃被闽清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2015年9月17日因吸毒被闽清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4月16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26日因吸毒被闽清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闽清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8日被闽清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闽清县看守所。闽清县人民检察院以梅检公诉刑诉[2017]11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大剑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予以立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国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大剑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闽清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吴大剑先后两次前往闽清县白樟镇四角井、溪南村等地实施盗窃,所盗财物总计价值为人民币13369元。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宣读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吴大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吴大剑在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一年七个月幅度内量刑,并处罚金,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吴大剑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间的一天22时许,被告人吴大剑驾驶摩托车前往闽清县白樟镇四角井被害人陈某开设的美云食杂店内实施盗窃,共盗得现金人民币3300元及各类香烟50条。经闽清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香烟的价值为人民币9469元。以上被盗现金已被被告人吴大剑用于日常开销,被盗的香烟被被告人吴大剑自己吸掉部分,剩余用于交换毒品。2017年5月7日8时许,被告人吴大剑驾驶摩托车路过闽清县白樟镇溪南村一家废品收购店时,发现店内没人,便撬开门进去实施盗窃,盗得现金人民币600元。被告人吴大剑得手后被被害人周某夫妇发现,被告人吴大剑遂弃车逃离现场。以上被盗现金已被被告人吴大剑用于日常开销。认定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被害人周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7年5月7日上午9时许,她与丈夫王某干活完回到位于闽清县白樟镇溪南村的租住处,发现房门门锁被撬了,房间的物品被翻动过,经清点发现她放在房间床头衣服里的600元被盗。她发现家门口空地停了一部摩托车,一个可疑男子从房子左侧走出来索要摩托车。她叫丈夫王某将摩托车钥匙拔了,并声称已经报警,那名男子就走开了。周某辨认出她当天看到的那名可疑男子系被告人吴大剑。2.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证实2017年4月12日上午8时许,她回到平时营业并且居住的闽清县白樟镇樟山村四角井的美云食杂店,发现食杂店内的房门被撬了,桌子抽屉也被撬了,房间内的物品被翻得乱七八糟,放在食杂店旁边卧室内的现金及香烟被盗了。经清点发现被盗财物有一楼卧室抽屉内现金约3000元、柜台进门靠右抽屉内现金约1000元、二楼卧室两罐硬币约2000元,还有香烟约50条。香烟包括整条的有硬盒中华3条、软盒中华3条、硬盒红狼5条、软盒红狼5条、硬盒白狼5条、蓝狼4条、古田香烟10条、软盒玉溪3条、富健5条、硬盒芙蓉王4条、豪迈狼5条,散装的有硬盒中华3包、软盒中华2包、硬盒红狼10包、软盒红狼10包、古田、玉溪、芙蓉王、豪迈狼各3包、白狼4包、富健5包、蓝狼4包。3.现场勘验笔录、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现场照片、指认犯罪现场照片,证实两处案发现场的基本情况及在现场的摩托车左侧后视镜上提取到一枚指纹。4.扣押清单,证实2017年5月7日,闽清县公安局白樟派出所扣押女式摩托车一部。5.闽清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梅公鉴[2017]2号鉴定文书,证实从现场摩托车后视镜提取的手印一枚与吴大剑十指纹捺印样本为同一人所遗留。6.闽清县价格认证中心梅价认证[2017]31号关于中华香烟等的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涉案被盗中华香烟、七匹狼香烟等财物共计22项,于2017年4月12日的市场价格为人民币9469元。7.违法犯罪经历查询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实被告人吴大剑因吸毒于2010年10月11日被闽清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8月15日因吸毒被闽清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3月12日因盗窃被闽清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2015年9月17日因吸毒被闽清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6年1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16年4月16日刑满释放;2017年5月26日因吸毒被闽清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隔离戒毒二年。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吴大剑的基本身份情况,案发时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9.抓获经过,证实2017年5月26日,闽清县公安局刑侦大队经过布控在吴大剑家门口抓获被告人吴大剑。10.被告人吴大剑的供述和辩解,证实2017年4月间的一天22时许,他驾驶摩托车路过白樟镇四角井时,发现一家食杂店灯是暗的,便进去盗窃财物。他用铁棍将食杂店的木门撬开,到前门第一个房间抽屉内搜到用红色纸袋包装袋装的20元钱一叠约1000元,在食杂店的柜台的抽屉搜到约800元的现金,在二楼一个卧室的床架上搜到用塑料罐子装的一元、五角硬币两罐约1500元。并且还盗窃了约50条香烟。2017年5月初一天8时许,他驾驶摩托车路过白樟镇溪南村一家废品收购店,见里面没人,便用螺丝刀把门撬开进去盗窃。他在房间床上的衣服中搜到现金600元和桌上的一部手机,发现有人便从后门离开。他到前面准备驾驶摩托车离开时,被一对夫妇拦住,于是他将手机扔在废品店的角落,自己弃车逃跑了。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各证据间能够相互印证,可以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吴大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秘密手段两次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所盗财物价值达人民币1336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大剑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大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第三条第二款、第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大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26日起至2018年6月25日止。罚金款应于判决生效后的第二日起三个月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吴大剑退赔被害人陈某经济损失人民币12769元,退赔被害人周某经济损失人民币600元。三、扣押在案的女式摩托车一辆予以没收,由暂扣单位闽清县公安局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黄勤鑫人民陪审员 翁新磊人民陪审员 江玉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林丽钦附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依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坦白】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条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可以按照前条规定标准的百分之五十确定:(一)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第三条第二款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PAGE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