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881民初185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0
案件名称
罗某某与恒大地产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洮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某,白城市恒大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81民初1850号原告:罗某某,现住吉林省洮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辉,吉林赵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白城市恒大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龙,该公司总经理。原告罗某某与被告白城市恒大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恒大地产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7年10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当事人原告罗某某及其代理人赵辉、被告白城市恒大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海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罗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欠款本金150万元及利息(月利3分,从2016年8月20日计算至给付之日止)。事实和理由:2015年5月19日被告在原告处借款150万元,约定月利息3分,被告出具相关书面证据。被告支付利息款至2016年8月19日,剩余利息及本金延付至今,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白城市恒大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认原告在本案中所主张的事实,并称当时以两幢门市楼做的抵押。本院认为,白城市恒大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认罗某某在本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罗某某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但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应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按年利率24%的标准支付利息。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白城市恒大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罗某某欠款本金1500000.00元,并自2016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24%支付利息,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案件受理费9150.00元、保全费1600.00元由白城市恒大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牛志英审判员 张玉辉审判员 姜 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宫文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