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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1民初1909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23

案件名称

赵力勇与济南乐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力勇,济南乐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1民初19093号原告:赵力勇,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户籍地哈尔滨市动力区,现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济南乐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解放路43号银座数码广场一层2-123号。法定代表人:许存民。本院受理的原告赵力勇诉被告济南乐拍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赵力勇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力勇撤诉。审判员  李新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 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