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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03民初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原告高升诉被告李宁、刘钢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升,李宁,刘钢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503民初1301号原告:高升,男,汉族。被告:李宁,男,汉族。被告:刘钢炉,男,汉族。原告高升与被告李宁、刘钢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原告委托代理人高升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享有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斌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李斌负担。审 判 长  张湘媛人民陪审员  张忠志人民陪审员  陈 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史梦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