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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52民初336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谢佳佳与顺丰速运重庆有限公司潼南营业部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佳佳,顺丰速运重庆有限公司潼南营业部

案由

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52民初3369号原告:谢佳佳,女,199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南川区。被告:顺丰速运重庆有限公司潼南营业部,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金凤街34、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073666006N。委托代理人:向耘锋,男,该营业部员工。委托代理人:张迎春,女,该营业部员工。原告谢佳佳与被告顺丰速运重庆有限公司潼南营业部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5日立案,原告谢佳佳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谢佳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佳佳负担。审判员  吴继权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邓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