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183民初45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胡伟与纪惟喜、纪维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伟,纪惟喜,纪维燕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183民初4587号原告:胡伟,男,1977年9月15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告:纪惟喜,男,1962年3月8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被告:纪维燕,女,1991年12月7日生,汉族,句容市人,住句容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胡伟与被告纪惟喜、纪维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胡伟在法定期间内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王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