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407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周秀娟与李斌、唐兴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秀娟,李斌,唐兴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407民初110号原告:周秀娟,女,199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青青,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发明,湖南居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斌,男,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蒸湘区。现在湘南监狱服刑。被告:唐兴旺,男,197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衡阳市石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石安(系被告唐兴旺之父),住衡阳市石鼓区。原告周秀娟与被告李斌、唐兴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周秀娟于2017年10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诉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秀娟撤诉。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原告周秀娟负担。审 判 长  刘子展人民陪审员  欧祖流人民陪审员  伍志凤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海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