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3执63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杨建国、王玉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建国,王玉玲,王明军,王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3执637号申请执行人杨建国,男,1959年3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申请执行人王玉玲,女,1963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博山区。被执行人王明军,男,1965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被执行人王芸,女,196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张店区。本案执行的杨建国、王玉玲申请执行王明军、王芸纠纷一案,现已全部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法院(2015)张民初字第399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履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邵昌学人民陪审员 黄秀敏人民陪审员 刘 璇二0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郑云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