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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9民初808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王书国与张晋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书国,张晋喆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9民初8080号原告:王书国,男,1957年10月31日出生,住北京市延庆区。被告:张晋喆,男,1976年10月12日出生,住山西省阳泉市。原告王书国与被告张晋喆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20日立案。2017年10月24日,原告王书国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王书国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宋维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 爽书记员  刘艳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