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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103执134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福州金聚丰贸易有限公司、高永天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福州金聚丰贸易有限公司,高永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03执1349号申请执行人:福州金聚丰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台江区江滨新村1座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03789024252P。法定代表人:陈钗钗。委托代理人:范宇轩、陈棋,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高永天,男,1981年2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本院在执行福州金聚丰贸易有限公司与高永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虽经本院采取积极的执行措施,仍未能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以随时向本院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钱苏闽审判员  陈燕娜审判员  王 波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陈思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