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521刑初2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绪保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当涂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绪保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521刑初214号公诉机关当涂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绪保,男,1980年5月8日出生于安徽省当涂县,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当涂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9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被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当涂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4月28日被当涂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2日被当涂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9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辩护人秦小慈,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张伏莹,安徽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当涂县人民检察院以当检刑诉[2017]2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绪保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绪保及其辩护人秦小慈、张伏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9日6时20分许,被告人王绪保驾驶皖E×××××号小型普通客车,遇行人汤某时采取措施不当,将汤某撞倒受伤。王绪保随即驾车逃逸。汤某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4时58分死亡。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绪保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绪保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投案。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绪保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其犯罪后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当涂县人民检察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王绪保对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认为,被告人逃逸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积极主动赔偿。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9日6时20分许,被告人王绪保驾驶皖E×××××号小型普通客车,沿当涂县姑孰镇太平府路由南向北,超速行驶至当涂县人民医院路段时,因对路面情况疏于观察,遇行人汤某时采取措施不当,致使车前部左侧将汤某撞倒致其受伤。王绪保随即驾车逃逸。汤某经医院抢救,因特重型颅脑损伤,于当日死亡。当涂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王绪保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王绪保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投案。于2017年4月27日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调解协议,并取得其谅解。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王绪保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王绪保案发后逃离现场,当日向公安机关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得到谅解,可以减轻、酌情从轻处罚。对辩护人据此提出对被告人王绪保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予以采纳。上述事实,被告人王绪保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未提出异议,并有证人傅某、甘某、杨某、刘某的证言,安徽省当涂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报告,安徽皖江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现场图、照片,卡口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强制措施现场笔录,受案登记表,接警单,手机通话记录,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复印件及驾驶人信息查询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赔偿协议书,谅解书,收条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绪保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当涂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王绪保犯罪后自首,故依法予以减轻处罚。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积极赔偿了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故酌情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被告人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不受侵犯,惩罚犯罪,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绪保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汪 弘审 判 员 蒋 萍人民陪审员 孙金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邰文清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