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内0727执42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呼伦贝尔市蒙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娜仁托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呼伦贝尔市蒙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娜仁托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727执420号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蒙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内蒙古自治区额尔古纳市。法定代表人:于杰,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娜仁托亚,女,1980年1月11日出生,蒙古族,牧民,住内蒙古自治区新巴尔虎右旗。本院在执行(2017)内0727执420号呼伦贝尔市蒙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娜仁托亚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呼民终字第0046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十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给付申请执行标的81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10月24日给付申请执行标的款10500元,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剩余执行标的款将从本院已冻结的被执行人娜仁托亚的草场补贴款中扣留,直至履行完毕为止,申请执行人呼伦贝尔市蒙星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同意该履行方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景  森审判员 浩毕斯嘎拉图审判员 苏德 毕 力格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扎 拉 嘎 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