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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210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童玉玲、童雨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玉玲,童雨橙,房江洪,胡福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2100号申请执行人:童玉玲,女,1992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童雨橙,女,201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房江洪,男,1962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申请执行人:胡福梅,女,1968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宁国市,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解放中路大礼拜寺东侧。负责人:刘凤利,经理。本院在执行童玉玲、童雨橙、房江洪、胡福梅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沧州市新华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2017)皖188123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凤维新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黎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