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并执字第420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和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任保林、任保贵、任娟、孔巨红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太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山西和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任保林,任保贵,任娟,孔巨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并执字第42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被执行人山西和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任保林被执行人任保贵被执行人任娟被执行人孔巨红本院在执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和田物资集团有限公司、任保林、任保贵、任娟、孔巨红借款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9月18日10时至2017年9月19日10时(延时的除外)在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进行公开拍卖北京市朝阳区尚家楼路2号院9号楼17层1702号、101幢-1层307号车位一个(含室内装饰装修,不包括动产及债权债务及室内可移动物品等)。2017年9月19日,买受人张芙蓉以2224976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北京市朝阳区尚家楼路2号院9号楼17层1702号、101幢-1层307号车位一个(含室内装饰装修,不包括动产及债权债务及室内可移动物品等)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张芙蓉所有。北京市朝阳区尚家楼路2号院9号楼17层1702号、101幢-1层307号车位一个(含室内装饰装修,不包括动产及债权债务及室内可移动物品等)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张芙蓉时起转移。二、买受人张芙蓉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春生审 判 员 潘富生助理审判员 李宇锋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