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23民初25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张喜忠与李秀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喜忠,李秀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3民初2564号原告:张喜忠,现住依兰县。委托代理人:曲冬梅,女,黑龙江省联升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红,现住依兰县。被告:李秀英,现住依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喜忠与被告李秀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喜忠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喜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喜忠负担。审判员 高铁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伟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