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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123民初256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5

案件名称

张喜忠与李秀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依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依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喜忠,李秀英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依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123民初2564号原告:张喜忠,现住依兰县。委托代理人:曲冬梅,女,黑龙江省联升律师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张红,现住依兰县。被告:李秀英,现住依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喜忠与被告李秀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张喜忠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喜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喜忠负担。审判员  高铁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伟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