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执132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7
案件名称
桓台县顺源经贸有限公司、牟桂芝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桓台县顺源经贸有限公司,牟桂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321执13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桓台县顺源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桓台县果里镇姜坊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21666745535B。法定代表人:王秀芬,经理。被执行人:牟桂芝,女,1967年5月12日生,汉族,住桓台县。桓台县顺源经贸有限公司与牟桂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鲁0321民特4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牟桂芝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桓台县顺源经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经本院依法执行,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0321民特44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巩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