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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最高法行监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29

案件名称

张林龙、田会君资源行政管理:土地行政管理(土地)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行政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林龙,田会君,陈自忠,孟建荣,孙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最高法行监2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张林龙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田会君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陈自忠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孟建荣再审申请人(一审起诉人、二审上诉人):孙建华张林龙、田会君、陈自忠、孟建荣、孙建华(以下简称张林龙等五人)因诉北京市人民政府征地批复一案,不服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2014)高行终字第2427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林龙等五人申请再审称:北京市人民政府作出的京政地字(2011)1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怀柔区二〇一一年度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以下简称京政地字(2011)10号批复)将案涉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全体所有的土地征收为国家所有,该征收决定侵犯了全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法院应予受理。另,怀柔区政府及相关国土部门没有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张林龙等五人,剥夺了其知情权和参与权;所谓的村民代表签署的《怀柔镇新贤街村村民代表大会决议》属于弄虚作假。原审法院以其起诉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系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二审行政裁定,依法受理本案并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根据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行政区划的勘定、调整或者征收土地的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本案中,张林龙等五人一审起诉请求撤销京政地字(2011)10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怀柔区二〇一一年度批次建设用地的批复》,该诉请事项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第二款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省级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土地行为属于终局裁决行为,已被排除在行政诉讼受案范围之外。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不包括第十三条第四项中属于终局裁决的征收、征用行政行为。张林龙等五人主张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受理本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综上所述,张林龙等五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林龙、田会君、陈自忠、孟建荣、孙建华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淑芳代理审判员  贾亚奇代理审判员  张杨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张海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