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2民初24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霍邱县白莲乡窑流村小茬组与王厚林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邱县白莲乡窑流村小茬组,王厚林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第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安徽省霍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522民初2475号原告:霍邱县白莲乡窑流村小茬组。住所地:安徽省霍邱县白莲乡窑流村。负责人:焦玉秀,组长。委托代理人:范寿国,安徽靖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厚林,男,1977年7月23日生,汉族,安徽省霍邱县人,农民,住安徽省霍邱县。委托代理人:田永,安徽田永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霍邱县白莲乡窑流村小茬组诉被告王厚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霍邱县白莲乡窑流村小茬组诉称:1995年原告取得菱角湖外172、61亩土地承包经营权,2009年被被告侵占,2015年政府将上述土地确权给原告,被告不予返还,故起诉要求被告返还。被告王厚林辩称原告的土地经营权证已被政府下文收回,该土地从1952年起就登记在宋店乡××店村名下。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争议的356.74亩土地,在2016年8月28日由霍邱县人民政府农业委员会确权给原告,2017年5月11日霍邱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第18号)确定:1、由白莲乡负责,县农委配合,依法颁发给白莲乡窑流村小茬组此块的土地确权登记证予以收回,待此地块的性质和权属明确后再予以颁发。2、由国土部门牵头,水务局、白莲乡、宋店乡配合,依法对此地块的性质进行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争议土地的经营权证政府纪要已明确收回,该案争议土地因历史问题牵涉霍邱县白莲、宋店两乡镇的边界权属争议,我国土地法规定单位之间所有权使用权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乡镇之间边界争议不属法院受案范围。涉及土地性质的确认,应该由国土、规划等政府职能部门确认,不属法院审理范围。综上,本案不属法院受案范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霍邱县白莲乡窑流村小茬组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栾 俊 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子豪(代)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及时提供证据。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主张和案件审理情况,确定当事人应当提供的证据及其期限。当事人在该期限内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期限,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适当延长。当事人逾期提供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拒不说明理由或者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可以不予采纳该证据,或者采纳该证据但予以训诫、罚款。第一百一十九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