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4执恢170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王建伟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仙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建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仙居县人民法院罚 款 决 定 书(2017)浙1024执恢1703号被罚款人王建伟,男,汉族,住仙居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仙居县环境保护局与被执行人王建伟为环保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建伟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被执行人王建伟罚款50元,限在2017年10月24日前交纳。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后,向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