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002执18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毕贤萍与刘福顺、王建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毕贤萍,刘福顺,王建霞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002执18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毕贤萍,女,1966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神道口村。被执行人刘福顺,男,1963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市口腔医院西潍县街。被执行人王建霞,女,1963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毕贤萍与被执行人刘福顺、王建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王建霞银行账户存款***元,上述款项扣除执行费后已过付给申请执行人,故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2017)鲁1002执1816号执行案件执行完毕。执行费**元,由被执行人王建霞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陈为良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大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