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27执33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垣曲县宝昇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小选、王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垣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垣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垣曲县宝昇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王小红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垣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27执33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垣曲县宝昇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住垣曲县残联楼下。法定代表人:李民行,董事长。被执行人赵小选,男,1954年4月16日生,汉族,垣曲县住房建设局退休干部,住垣曲县。被执行人王小红,男,1966年12月31日生,汉族,农民,住垣曲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垣曲县宝昇行典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小选、王小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赵小选在银行的存款,现因被执行人赵小选、王小红已履行完毕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赵小选在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薛红岩审判员 武红军审判员 文小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雪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