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执8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志勇、山东鸢康医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志勇,山东鸢康医药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02执8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张志勇,男,1957年11月25日生,汉族,个体,住潍坊市奎文区。被执行人:山东鸢康医药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北宫大街西苑立交桥西100米。临时负责人:肖甲明,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志勇与被执行人山东鸢康医药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鲁0702民初25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山东鸢康医药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于2017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欠款996800元及利息。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按期履行。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询,申请人未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土地、车辆及银行存款等相关财产,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因房产已被其他案件查封,申请人申请暂不查封;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0元,未执行标的为996800元。现申请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被执行人应当继续清偿。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 芃人民陪审员 张绪苓人民陪审员 朱红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吕洁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