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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行初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高春玲与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春玲,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京0114行初23号原告高春玲,女,1975年3月24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高阳县。被告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西环路甲68号。法定代表人刘泽,局长。委托代理人陈晓平,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柴晋,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工作人员。被告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政府街19号。法定代表人张燕友,区长。委托代理人陶鑫,北京市博缘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庞云辉,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工作人员。原告高春玲诉被告北京公安局昌平分局(以下简称昌平公安分局)要求履行法定职责及不服被告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昌平区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高春玲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高春玲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国家法律规定,亦未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春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春玲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李 丽人民陪审员  艾亚军人民陪审员  张玉霞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徐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