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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724民初209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韩启亮与马广军、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获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获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启亮,马广军,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获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724民初2094号原告韩启亮,男,197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委托代理人陈宗成,男,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获嘉县城区。被告马广军,男,1964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被告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焦作市解放区建设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任松华,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吕继磊,男,1982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解放区,系公司员工。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焦作市人民路1159号商务大厦11层。负责人王庆磊,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宋泉生,男,1957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焦作市山阳区,系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启亮诉被告马广军、焦作市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焦作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启亮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马广军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启亮撤回对被告马广军的起诉。审判员  张洪洲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吕 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