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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81执579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黄伟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伟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581执5795号被执行人黄伟康,男,1958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常熟市。黄伟康合同诈骗罪一案,本院(2015)熟刑二初字第00581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一、被告人黄伟康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责令被告人黄伟康退赔尚未退出的赃款,发还相关被害人。因被执行人未缴纳罚金及退赃,根据刑事审判庭移交,本院于2017年7月13日立案受理,移交执行标的为罚金2万元、退赃60万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仍未履行。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登记信息、股票登记信息。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熟刑二初字第00581号刑事判决书罚金、退赃部分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可恢复执行。审 判 长  钱俊华审 判 员  李 阳代理审判员  陆大川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温凯伦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