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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1027刑初8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洪炉亮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金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溪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洪炉亮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1027刑初87号公诉机关金溪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洪炉亮,男,1951年9月17日出生于江西省余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家住江西省金溪县对桥镇汤家村汤*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金溪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经金溪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经金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汤陈香,女,1962年10月5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溪县,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西省金溪县对桥镇汤家村汤*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金溪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9月28日取保候审;经金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洪泽昌,男,1994年7月13日出生于江西省余江县,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江西省余江县潢溪村下洪组*号。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金溪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8月26日依法刑事拘留;经金溪县公安局决定,于2016年9月23日被取保候审;经金溪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9月1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金溪县人民检察院以金检刑诉(2017)8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洪炉亮、汤某、洪某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9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新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洪炉亮、汤某、洪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8月14日上午7点30分许,洪炉亮与其妻汤某、其子洪某三人来到位于金溪县对桥镇的新塔园艺有限公司。因前一天洪炉亮与该公司员工发生争执,所以洪炉亮三人意欲找新塔园艺有限公司负责人理论。因该负责人不在,三人便将该公司办公大楼玻璃、门窗、在建建筑、施工设备等财物故意损毁。经金溪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新塔园艺有限公司被损坏财物价值为20916元。案发后,洪炉亮、汤某、洪某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三名被告人已赔偿新塔园艺有限公司损失,并取得该公司的谅解。就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并有证人证言、相关书证和其它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洪炉亮、汤某、洪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洪炉亮、汤某、洪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2016年8月14日上午7点30分许,洪炉亮与其妻汤某、其子洪某三人来到位于金溪县对桥镇的新塔园艺有限公司。因前一天洪炉亮与该公司员工发生争执,所以洪炉亮三人意欲找新塔园艺有限公司负责人理论。因该负责人不在,三人便将该公司办公大楼玻璃、门窗、在建建筑、施工设备等财物故意损毁。经金溪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新塔园艺有限公司被损坏财物价值为20916元。案发后,洪炉亮、汤某、洪某分别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三名被告人已赔偿新塔园艺有限公司损失,并取得该公司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中均无异议,并有三被告人的供述,证人周某等人的证言,受案登记表,三被告人基本情况,归案情况说明,提取笔录,涉案财物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刑事谅解书,常住人口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洪炉亮、汤某、洪某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且是共同犯罪。金溪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案发后,三被告人主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犯罪事实,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已全部赔偿新塔园艺有限公司损失,并取得该公司的谅解,且被告人洪炉亮在争斗中被对方打伤,受害人也有一定过错,故对被告人应酌情从轻处罚。综上可对三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洪炉亮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七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汤陈香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七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洪泽昌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七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抚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徐在助人民陪审员  周敏芳人民陪审员  柴薇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建兴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