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甘1023民初1157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原告马威与被告高步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华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华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威,高步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华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023民初1157号原告:马威,男,汉族,甘肃省华池县。被告:高步兵,男,汉族,甘肃省华池县。原告马威诉被告高步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19日立案。原告马威以被告高步兵已给付为由,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5元,减半收取92.5元,由原告马威负担。审判员  李维金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方 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