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苏07刑更35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8

案件名称

359刘云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刘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刑更359号罪犯刘云,男,1988年7月2日出生,住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现在连云港监狱服刑。罪犯刘云曾因寻衅滋事,于2013年1月7日被盐城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决定劳动教养1年(所外执行);曾因犯聚众斗殴罪,于2007年9月18日被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2009年7月16日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0年11月11日止。2015年5月22日,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亭刑初字第0035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自2013年9月17日起至2020年9月4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5年6月25日交付江苏省连云港监狱执行。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刘云自入监以来后,能坚持做到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三课”学习,主动发言,同时能做到与违规违纪行为做斗争,及时向民警汇报同改违规行为,维护好监区整体的改造氛围。考核期内,先后获得三个监狱表扬,财产性判项已全部履行,确有悔改表现。该犯系累犯,应当缩减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拟对罪犯刘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刘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有罪犯服刑情况鉴定表、奖励审批表以及证人证言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罪犯刘云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本院准予减刑,结合财产性判项的履行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第一款、第六条第一、二款、第七条第一款,裁定如下:对罪犯刘云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至2020年1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苏 宇审判员 刘 浦审判员 朱立刚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钱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