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02财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唐维忠对修志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维忠,修志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财保114号申请人:唐维忠,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修志波,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集安市。因申请人唐维忠与被申请人修志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申请人唐维忠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唐维忠撤回诉前保全。案件保全费220元,返还申请人唐维忠。审判员 邹淑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洪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