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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502财保114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唐维忠对修志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唐维忠,修志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市东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02财保114号申请人:唐维忠,男,1969年1月25日出生,汉族,通化市人,现住通化市东昌区。被申请人:修志波,男,197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集安市。因申请人唐维忠与被申请人修志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0日立案。申请人唐维忠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唐维忠撤回诉前保全。案件保全费220元,返还申请人唐维忠。审判员  邹淑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洪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