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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6民初86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9

案件名称

孙平与樊利、王生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平,樊利,王生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宁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6民初860号原告孙平,男,生于1956年5月5日,汉族,高中文化,住陕西省宁强县汉源街道办。被告樊利,男,生于1975年12月27日,汉族,初中文化,住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大西街。被告王生贵,男,汉族,系陕西省宁强县铁锁关卫生院大夫。本院在审理原告孙平诉被告樊利、王生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平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平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收取100元,由原告孙平负担。审判员  王建斌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