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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03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刘某某与刘某某罗某某常德金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某某,罗某某,常德金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703执551号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196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车站北路319号新华联家园1栋2门4室。被执行人:罗某某,男,1952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玉霞街道办事处常沅社区迎宾路二巷17号。被执行人:刘某某,女,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红云街道办事处花船庙社区阳明路25号。被执行人:常德金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红云办事处停车场社区桃花源路169号。法定代表人:罗某某,该公司负责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法院(2016)湘0703民初第1702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被执行人罗某某、刘某某、常德金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刘某某偿还借款本金80万元及利息;交纳迟延履行期间迟延履行;承担受理费5900元;申请执行费1040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常德市国土、工商、证券、车辆、银行等相关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强制执行的财产。本院将案件执行经过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此表示认可并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将罗某某、刘某某、常德金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湘0703执5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在此期间,申请执行人实体法上之权利均不受影响。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学勤审判员  王稳石审判员  彭国祥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彭柒柒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