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9执540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曹永辉犯盗窃罪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永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9执540号被执行人曹永辉,男,1996年8月14日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新蔡县韩集镇蒋店村委蒋店集。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960814271X。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曹永辉犯盗窃罪罚金一案中,经过四查发现被执行人曹永辉无银行存款、工商局无股权登记、房产所无房产登记,也未发现被执行人曹永辉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军审判员 闫保华审判员 赵 彧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