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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26执161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张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郭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526执1612号申请执行人郭某某,男,1983年4月1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男,1982年8月28日生,汉族。被执行人郭某甲,男,1972年9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郭某某申请执行张某某、郭某甲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郭某某与被执行人张某某、郭某某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申请人郭某某撤回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滑县人民法院(2016)豫0526民初412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事人未按照协议履行的,可依申请人书面申请或依职权恢复执行,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曹振亚审判员  李国勇审判员  贾 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郑文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