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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5刑终5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栗某抢劫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栗某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刑终563号原公诉机关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栗某,男,1988年1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0年9月7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7年4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4日被逮捕。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栗某犯抢劫罪一案,于2017年9月25日作出(2017)豫0503刑初421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栗某不服一审判决,以“一审判决错误理解刑法第六十四规定,错误没收涉案车辆,应当予以纠正”为由,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2017)豫0503刑初421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侯江书审判员  郭丕亮审判员  高 源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刘媛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