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526执18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韩培城与任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培城,任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1828号申请执行人:韩培城,男,汉族,1942年12月01日出生,农民,住蒲城县城关镇重泉南路63号。被执行人:任焕,男,汉族,1971年02月22日出生,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原任村三组。韩培城与任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确定执行标的为12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80元。经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6民初30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成海审判员  李晓刚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正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