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526执1828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韩培城与任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培城,任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6��1828号申请执行人:韩培城,男,汉族,1942年12月01日出生,农民,住蒲城县城关镇重泉南路63号。被执行人:任焕,男,汉族,1971年02月22日出生,农民,住蒲城县荆姚镇原任村三组。韩培城与任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确定执行标的为12000元、案件受理费50元、执行费80元。经执行,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并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等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蒲城县人民法院(2017)陕0526民初3059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成海审判员 李晓刚审判员 屈晓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范正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