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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114民初163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陈明胜诉傅光鸿劳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明胜,傅光鸿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4民初1639号原告:陈明胜,男,2000年2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被告:傅光鸿,男,汉族,1977年10月12日生,云南省宁蒗县人。原告陈明胜诉被告傅光鸿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2017年10月24日,原告陈明胜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元,由原告陈明胜负担。审 判 长  李世民人民陪审员  程春莉人民陪审员  杨 娇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牟志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