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8执1342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陈美荣、陈秀英申请执行郭先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美荣,陈秀英,郭先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8执1342号之九申请执行人陈美荣,女,1946年出生,汉族,住遂平县。申请执行人陈秀英,女,1959年出生,汉族,住遂平县。被执行人郭先照,男,1976年出生,汉族,住遂平县。关于陈美荣、陈秀英申请执行郭先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0月24日冻结了被执行人郭先照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20485332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6459.67元,现因被执行人郭先照按照生效判决书所确定义务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如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用第73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郭先照在中国农业银行62284820485332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3782.27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东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一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