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民初14975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李万与王利君、孔毓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万,王利君,孔毓萱,许云洪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14975号原告李万,男,199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所江苏省邳州市。委托代理人叶建斌,浙江拓思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利君,女,1967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义乌市。被告孔毓萱,女,196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南市。被告许云洪,男,1963年8月29日出生,汉族,住所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万与被告王利君、孔毓萱、许云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万不补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陈高明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骆光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