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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5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刘宏恩与艾勇利诉前保全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宏恩,艾勇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西省柳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5财保9号申请人:刘宏恩,男,1956年9月30日生,汉族,身份证号码:1423271985********,籍贯:山西省柳林县柳林镇上青龙村,住柳林县柳林镇上青龙村。被申请人:艾勇利,男,1970年生,汉族,住址:柳林县柳林镇青龙村狼嚎沟。申请人刘宏恩与被申请人艾勇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宏恩于2017年10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对被申请人位于柳林县柳林镇青龙村狼嚎沟回迁楼内的第二层住房一套(三室一厅一厨一卫,面积86.4平方米)、一层门面(面积172.8平方米)、地下室172.8平方米(面积172.8平方米)进行保全。申请人以张库平所有的房屋一套、吴开所有的房屋一套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艾勇利所属的位于柳林县柳林镇青龙村狼嚎沟回迁楼内的第二层住房一套(三室一厅一厨一卫,面积86.4平方米)、一层门面(面积172.8平方米)、地下室172.8平方米(面积172.8平方米)(查封期限截止至2020年10月23日)。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艾勇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刘维军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琳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