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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2行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2017)苏12行初223号原告顾小状与被告靖江市人民政府要求办理社会保障金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顾小状,靖江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12行初223号原告顾小状,男,汉族。被告靖江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靖江市阳光大道1号。法定代表人叶冬华,市长。委托代理人孙晓梅,靖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委托代理人朱飞,靖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顾小状诉被告靖江市人民政府要求办理社会保障金一案中,原告顾小状以无证据和相关政策出台为由,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顾小状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顾小状负担。审 判 长  曹海霞审 判 员  苏媛媛人民陪审员  李小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雪琴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