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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5执1942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23

案件名称

常森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5执1942号被执行人常森,男,1971年6月29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住焦作市山阳区。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执行常森罚金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不动产、车辆、存款、证券、网络银行进行查询,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豫A×××××东风雪铁龙牌车一辆,但未能实际控制,也未查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825执194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后,依法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友谊审判员  杨得坡审判员  刘振辉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志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