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4民初672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胡义全与四川世臻建筑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世臻建筑有限公司、四川科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义全,四川世臻建筑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世臻建筑有限公司,四川科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4民初6727号之一申请人:胡义全,男,1945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成都市金牛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曹靖,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睿,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四川世臻建筑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同盛路29号附18号。法定代表人:刘丹。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元,四川世臻建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被申请人:四川世臻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富顺县富世镇富达路5号。法定代表人:孙庆,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晓波,四川顺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四川科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浆洗街16号1栋2层21号。法定代表人:胡斌。本院在审理胡义全与四川世臻建筑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四川世臻建筑有限公司、四川科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胡义全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在331200元范围内对四川世臻建筑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红星中路支行开户的银行卡号为XXX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对四川科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成都第二支行开户的银行卡号为XXX的银行存款予以冻结。申请人胡义全自愿以其名下位于成都市XXX的房屋,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胡义全申请财产保全并提供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便于案件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四川世臻建筑有限公司成都分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待案件审结后再作处理。二、对被申请人四川科羽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予以冻结。待案件审结后再作处理。三、对申请人胡义全权成都市XXX的房屋(权XXX,建筑面积XXX平方米)予以查封。带案件审结后在作出处理。以上查封、冻结财产以331200元为限。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不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不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期限不超过三年。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申请费2176元,由申请人胡义全预缴(待本案审结时处理)。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马 琳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叶毅成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