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荣执字第817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申请执行李良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李良富,谷会,辜建梅,袁小兵,谷刚,叶小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荣执字第817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住荣县。负责人:黄明惠,行长。被执行人:李良富,男,1978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谷会,女,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辜建梅,女,1989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袁小兵,男,1979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谷刚,男,1979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叶小华,女,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申请执行李良富、谷会、辜建梅、袁小兵、谷刚、叶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8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良富、谷会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荣县支行借款本金194816.89元及利息,被执行人辜建梅、袁小兵、谷刚、叶小华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2100元、执行费302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良富、谷会、辜建梅、袁小兵、谷刚、叶小华的银行存款2969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XX荣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童 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