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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881执146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0001-01-01

案件名称

王义权、李兵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义权,李兵超,汪亚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881执1463号申请执行人:王义权,男,198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李兵超,男,198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汪亚倩,女,1988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申请执行人王义权与被执行人李兵超、汪亚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作出(2017)皖1881民初321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三)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7)皖1881民初321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启智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晋 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