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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382执39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卓赛银与谢丙余、周丕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2执3933号申请执行人卓赛银,男,198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林章听,乐清市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谢丙余,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周丕相,男,197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申请执行人卓赛银与被执行人谢丙余、周丕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卓赛银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382执3933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连��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孙 建 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