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82执3933号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9-01
案件名称
卓赛银与谢丙余、周丕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382执3933号申请执行人卓赛银,男,1983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委托代理人林章听,乐清市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执行人谢丙余,男,1975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被执行人周丕相,男,1978年4月29日出生,汉族,住乐清市。申请执行人卓赛银与被执行人谢丙余、周丕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6月2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卓赛银向本院提出撤回本案的申请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浙0382执3933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连��利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代书 记员 孙 建 德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