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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执97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10-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金兵兵、苏后茂委托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金兵兵,苏后茂,江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0102执97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金兵兵,男,198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委托代理人:王总立,安徽皖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苏后茂,男,1990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被执行人:江兰,女,198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本院在执行金兵兵与苏后茂、江兰委托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3日以(2017)皖0102执97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苏后茂的一辆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因对被执行人苏后茂的上述财产进行了两次公开拍卖而无人竞买而流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九十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变卖被执行人苏后茂的一辆江淮牌轻型厢式货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晓林执行员  万斌红执行员  宋 旭二〇一七年十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施 勇 百度搜索“”